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在全院整顿、规范医疗行为,树立医院工作人员应有的形象,切实杜绝少数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发生违纪行为,现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治院原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医院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小组有分管领导及有关职能科室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对物品采购情况进行分析、梳理,理顺采购程序。同时实行院部集中招标、归口管理办法,使用部门及个人不准有经营活动,如发现有私下采购行为的,一旦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轻者院内通报批评,扣奖;重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医院严禁医药代表直接到临床进行药品促销活动,如有违规者,除上报主管部门及停止使用该厂生产的产品外,对院内涉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轻者经济处罚,重者院内通报批评。 三、医院严禁工作人员收取药品、器械、试剂、卫生材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的所谓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等形式的回扣以及其他的变相回扣。严禁到药品、器械、试剂、卫生材料等生产经营单位报销费用。工作人员收受各种回扣、费用,必须在一周内上缴医院财务科,上缴费用一律进入财务帐,严禁科室截留、私分私用。严禁工作人员及家属接受经营单位提供的境内外旅游。医务人员参加由经营单位赞助的学术活动,必须经医院批准。如有违者,一经查实,除经济上以一罚十外,视情节轻重分别与个人职称评定、晋升、岗位聘任直接挂钩,情节严重者,给予一定行政处分,直至作辞退处理。 四、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病人“红包”,有损医务人员形象。如有违者,院内一律从严处理,经济上一罚十,同时给予一定行政处分直至作辞退处理。如病人出于感激之意,实难当面谢绝,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后,将钱及时退回。 香港正版内部资料大公开2024纪委 2008年6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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