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嗣义同志和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龙传华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鄂组监函〔2017〕87号),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从2017年3月20日起,对张嗣义、龙传华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现将审计纪律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审计组长:蔡 伟
副 组 长:陈 勇
成 员:冯 雨(主审)、刘 苗、郑巧丽、李伏元、刘 沛、杨正剑、关可浩等
联 系 人:刘 苗 联系电话:18696315275
二、审计纪律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期间,实行审计外勤经费完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监督举报渠道
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组自查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自理情况,并将《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开支自查报告表》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公示,欢迎被审计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给予监督。
举报电话:027—87236015
网站举报信箱:网址www.hbaudit.gov.cn中文域名:湖北省审计厅/审计信箱/举报信箱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天鹅路3号 邮政编码:430071
受理部门: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审计厅纪检组、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