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规范医院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2、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3、因行贿行为被公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三、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 四、医院工作人员收受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院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香港正版内部资料大公开2024 2008年6月 |
上一条:香港正版内部资料大公开202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下一条:特殊人群优先措施